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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適用範圍擴大之新函釋
案例:
林明昌於101年以8000萬元出售買入一年六個月之台北市士林區未重劃的土地,今年初接到國稅局補課特種貨物稅之稅單與罰鍰。林明昌對核定不服,已依法提起訴願中。最近財政部對於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擴及於重劃前、重劃中、區段徵收前、區段徵收中,對林明昌頗為不利。
解析:
財政部於102年12月1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函:「摘要:核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範圍。 主旨:一、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二、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符合前點規定之土地,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屬重劃中土地外,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准予補稅免罰。
三、出售重劃中土地,依本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函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從上述財政部函釋之見解,其實可以說財政部對於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範圍,已擴大許多。因此林明昌被補課特種貨物稅之行政救濟,不易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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