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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月如名義下有五戶住家用房屋,其中3戶係自住其中二戶實際上是打通合併使用,另一戶係供父母居主使用,另二戶是出租。最近接到稅捐處「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書」,該通知書並附有回覆單,張月如應如何回覆?有無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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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楊大富擁有四戶住家用房屋,其三戶市自住另一戶出租。民國1036月新修正生效之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房屋稅稅率提高為1.5%3.6%。據聞台北市打算對持有有四戶以上非自住房屋採差別累進稅率,楊大富請教專家,新規定的自住房屋如何認定?有何租稅規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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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可併同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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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豪宅」實價課稅?→

財產交易所得之「實價課稅」與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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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適用範圍擴大之新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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