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楊永發於今年買入非都市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數筆,屬於地上沒有建築物的素地。據悉財政部提出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修正案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納入課稅範圍,已於103年4月經立法院一讀通過。楊永發想請教,於完成立法程序並生效後,於持有兩年內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解析:
財政部於立法院提修正案總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100年5月4日制定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以來,社會大眾對本條例之成效多所肯定,惟仍有部分提出質疑,財政部為公正客觀評估本條例施行成效,以供檢討修正參考,委託學者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成效及對所得重分配效果」議題進行研究,並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業界及社會團體代表充分討論。
據上開研究報告,本條例確實發揮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效果,考量國內外經濟發展情勢,為兼顧健全房屋市場、落實居住正義及經濟長期穩定成長等政策目標,仍有繼續實施之必要。惟本條例施行二年多以來,在課稅範圍及免稅範圍部分仍有未臻合理之處,爰擬具本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自住換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要件,並增訂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之概括規定及本條例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並針對第二條第一款納入「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一)為避免可供建築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成為短期投機交易標的,修正本款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
楊永發雖於修法前購入工業區素地,但奢侈稅是對「銷售」房屋、土地課稅,只要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土地皆是課稅對象。又持有期間定義為「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因此,楊永發縱然是修法前買入非都市工業區素地,但於修法後「訂定銷售契約」者,即屬應課奢侈稅對象,並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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