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文有申報其父親張明水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後已繳清數仟萬元遺產稅。嗣後,張文有發現張明水甲銀行存款遺產除申報部分外,尚有甲銀行的外幣存款100萬元美金漏未申報。張文有自行查到自動向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但補申報時,國稅局查到張明水另有乙銀行外幣存款美金80萬元未申報。國稅局對於自動補申報的甲銀行存款之遺產與漏報的乙銀行存款如何處理。
解析:
財政部101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100512270號函,就自動補申報及漏報遺產的處理方式如下:「摘要:逾期自動補報案件嗣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主旨: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經核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之規定,嗣經調查發現有短漏報遺產或贈與財產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本條規定適用於張文有主動補申報遺產稅案件,其父親張明水甲銀行的外幣存款100萬元美金,除補稅外,並加計自張明水遺產稅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應依原繳納期屆日一年期定期存款按日加計利息,但漏報遺產稅的處罰與其涉及刑事責任一律免除。
張明水遺產稅補申報時,經國稅局查得乙銀行外幣存款80萬元未申報部分,應適用遺贈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就張明水遺產稅漏報乙銀行外幣存款美金80萬元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財政部訂有減輕免罰標準,按該標準漏報遺產稅額在新台幣35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本件漏報遺產的外幣美金80萬元如以(30:1)匯率計算,估算為240萬元台幣,按遺產稅稅率10%核算24萬元台幣已大於3.5萬元,不屬於免罰的項目。
遺贈稅第45條的處罰應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本案所漏稅額為24萬元,其罰鍰為稅額二倍以下。再按財政部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裁罰金額或倍數表(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部分)一、短、漏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二、短、漏報之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銀行存款屬第一點列舉之財產以外者,按所漏稅額24萬元的0.8倍處以罰鍰。
遺贈稅申報實務上,基本是以被繼承人的財產歸屬清單與各項所得資料逐一比對,再作申報,以避免漏報被罰。因申報之遺產原所有人已往生,其繼承人不一定完全能掌握,縱然再三核對申報資料,總有漏報之遺產,如未經國稅局查到前可以自動申報。另財政部亦對於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事由,而是的地政機關的錯誤造成漏報遺產可以免罰。財政部79.5.15.台財稅第790654358號函:「釋示函令標題:因無法知悉全部遺產致漏報者如於期限或延期內補報免罰。釋示函令內容: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時,如納稅義務人確因無法知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致有短漏報情事,且能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6個月法定申報期限內或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提出補報者,應免罰。說明:二、遺產稅係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遺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納稅義務人)就被繼承人之財產辦理申報,由於該納稅義務人原非遺產之所有權人,容或無法知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亦屬常情,其情形與依其他稅法(如所得稅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之要件,其納稅義務人均為所得人或財產所有人,對自己之所得或財產狀況應有所了解者,尚屬有別,故經本部法規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如主旨。三、納稅義務人於限期內申報之案件,經稽徵機關發現有短漏報者,若加計該短、漏報財產後,仍屬免稅案件者稽徵機關即予核定(因是類案件並無所漏稅額,即使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補報,亦無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論處)如屬有稅案件應暫緩核定,俟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內補報後或期限屆滿後再予依法核辦。四、案件因暫緩核定而無法於稅法規定之兩個月期限內辦竣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9條規定,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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