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李有明夫妻與未成年長子李小信僅有一戶新莊自用住宅,於101年5月買入後,全家戶籍遷入新莊自用住宅;但李有明夫妻為李小信就學需要,於101年12月(買新賣舊)買入台北市中正區新房地。李有明想請教,出售原新莊自用住宅,如何課特種貨物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即奢侈稅)﹖符合什麼條件才免特銷稅﹖
答:
如同本案例李有明一家人,因換屋的需要而短暫期間內共持有二戶自用住宅,而後出售原自用住宅房地產,則應於哪些條件下免徵特銷稅,或可以適用特銷稅的免稅規定?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財政部102.04.10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號函釋,有關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辦妥戶籍登記可以免徵特銷稅之適用條件:「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之情形,係指所有權人為換屋購買新房地時,原持有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之房地(原房地),因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或新房地(符合該款規定之非自願性因素買新賣新),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設籍在原房地或新房地,且其戶籍登記符合下列之一者:(一)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二)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二、本令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述函釋,針對所有權人應於何時將戶籍留在供自住的原房地或遷入戶籍於新房地,才符合「出售後仍符合前法令規定(即一戶自用住宅)」,就實務上適用的疑義予以明確規範。
如同本案例李有明應於101年12月買入台北市中正區新房地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新莊房地遷入中正區的新房地。
另外,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的出售一戶自用住宅免稅,遷入戶籍也應於取得後3個月內完成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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