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蔡友吉所有陽明山地區數筆農地,原為保護區農地於民國70年間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為住宅區,數十年來皆未完成「細部計畫」。最近蔡友吉打算將這幾筆農地贈與兒子及長孫,但因該地區係於70年變更為非農地,又因農業發展條例於72年8月3日才修正為農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造成蔡某移轉這數筆農地不能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很困擾。99年12月8日公布的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本條例中華民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新法已擴大「視為農地」之範圍,可以解決蔡君打算贈與農地之應課徵難關。
解析:
現行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含「耕地」)可以依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但對於原為農地因都市計畫變為非農地,又因都市計畫限制無法按變更後都市計畫使用,對此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定有此種名義上雖不是農地但實質上仍作農業使用的土地,也可以享受農地之相同稅賦優惠,實務上稱此種土地屬「視為農地」。
實際執行時,財政部以72年8月3日修正前已變更為非農地者,不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此乃是蔡友吉困擾之所在。
立法委員接受陽明山地區民眾陳情,於立法院提案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於立法方面徹底解決蔡友吉等民眾的困難。此次增訂的「案由」「立法説明」更可以充分理解修法的目標及原由。
「立法委員提案由」:
本院委員周守訓、劉盛良等17人,鑒於諸多地方政府未按都市計畫法第17條及第26條規定,最多2年完成細部計畫變更案程序草率,致使諸多變更地區坡度逾30°,環評或水保審查無法通過,加上細割後如需整合成大面積土地開發極為困難,致生許多原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地主,無法享受都市計畫變更之實惠,甚或須變更後之土地分區使用編定計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歷年來財政部函釋皆已 民國72年8月3日 後變更為非農用土地方行適用,只針對 民國72年8月3日 前即變更為非農用土地之所有人顯具不公,故此,特爰提『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法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立法說明」:
歷年來財政部函釋(台財稅字第850153795、861922200、0910458277、0930477517號)均以 民國72年8月3日 後變更為非農用土地方行適用,針對 民國72年8月3日 前即變更為非農用土地之所有人顯具不公,故此,明訂「不論其何時變更」,此乃財政部建議文字。
此修正案將減少地方財稅收入,故此,財政部建議加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予以同意」,此為賦予地方政府裁量權之法律文字。
為明確規範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區土地,於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因無法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使用,於移轉之際亦得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等相關規定,爰將施行細則第14條之1條文移作本條,以達到法規體系一致性,免其產生不公之象,亦維持法律穩定性與實現公平正義。
所以蔡友吉也可以依新增訂的農業發展條例,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免徵贈與稅,規劃贈與子女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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