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吳發財與陳美女結婚後,生有一子一女。婚後六年吳發財生意失敗,離家出走都無音訊,一子一女都由陳美女扶養照顧,又因陳美女能力甚強,丈夫離家數年,除了扶養子女外,又努力掙得不少財產,陳美女名下已有數棟房地產,除了自住一戶外,尚有二戶出租收取租金。最近接到其配偶吳發財的債權銀行,要求拍賣陳美女名下婚後購買的房地產,償還借款。為何會有夫債妻還情形?




解析:




  依現行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非一身專屬權,故實務常見因配偶一方負債後,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得以該配偶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援引民法第1011條與1030-1規定,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代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造成原本財產各自獨立之他方配偶,婚後努力工作累積財產,反因配偶之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致財產上不利益。除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原意盡失,更嚴重剝奪配合他方之財產獨立自主權,使配偶他方因婚姻關係而淪為隱性之連帶債務人;反觀債權人竟得逾越債務人而更向債務人配偶主張債權,亦違反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實屬不公。




    立法院民國101127日通過修正民法第1030-1規定,並刪除第1009條及第1011條規定。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限於對婚姻有協力、貢獻之夫或妻本人於得行使。增訂第1030-1條第3項規定:「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其理由為:「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之法律上評價,是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因夫妻身分關係而生,所彰顯者亦係「夫妻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故所考量者除夫妻對婚姻關係中經濟上之給予,更包含情感上之付出,且尚可因夫妻關係之協力程序予以調整或免除,顯見該等權利與夫妻「本身」密切相關而有屬人性,故其性質上具一身專屬性,要非一般得任意讓與他人之財產權。三、或有論者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屬財產權,若賦予其專屬權,對債務人及繼承人保障不足,並有害交易安全云云。惟此見解不僅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質上就是夫妻對婚姻貢獻及協力果實的分享,不應由與婚姻經營貢獻無關的債權人享有,自與一般債務人不同;更違反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尤其是自2007年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法改為非一身專屬權後,配合民法第1011條及民法第242條之規定,實際上造成原峎財產各自獨立之他方配偶,婚後努力工作累積財產,反因配偶之債務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導致事實上夫(妻)債妻(夫)還之結果。更有甚者,由於民法第1011條之「債權人」並未設有限制,造成實務上亦發生婚前債務之債權人向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代位求償之事,造成債務人之配偶須以婚後財產償還他方婚前債務之現象,如此種種均已違背現行法定財產制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保有所有權權能並各自獨立負擔自己債務之精神。四、現行民法第244條已對詐害債權訂有得撤銷之規範,債權人對於惡意脫產之夫妻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本極即可依法行使撤銷權,法律設計實已客保障債權人,若於親屬編中,再使第三人可代位行使本質上出於「夫妻共同協力」而生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但對該債權人之保護太過,更有疊床架屋之疑。五、再者,近代法律變遷從權利絕對主義,演變至權利相對化、社會化的觀念,法律對權利之保障並非絕對,倘衡平雙方法益,權利人行使權利所能取得之利益,與該等權利之行使對他人及整個社會國家可能之損失相較,明顯不成比例時,當可謂權利之濫用。本條自2007年修法改為非一身專屬權後至今已逾五年,目前司法實務之統計資料顯示,近兩年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利用本條規定配合民法第1011條及民法第242條之規定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的案件量暴增並占所有案件九成以上,僅為了要滿足其債權,已讓數千件的家庭失和或破裂,夫妻離異、子女分離等情況亦不斷發生,產生更多的社會問題,使國家需花費更多資源與社會成本以彌補。2007年之修法,顯然為前述債權人權利濫用大開方便之門,為滿足少數債權人,而犧牲家庭和諧並讓全民共同承擔龐大社會成本,修法後所欲維護之權益與所付出之代價顯有失當。」




    並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3條:「中華民國101127日民法親屬編法定財產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施行前,債權人已依民法第1011條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案件,尚未確定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未確定案件,仍應溯及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如同前面的解析本案例之陳美女可以主張依上述規定,不必就夫債以妻財產償還,方屬公平,且溯及未確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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