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桃園新湖段農地一筆,面積1000坪,甲應有部分十分之五、乙應有部分十分之四、丙應有部分十分之一。該筆共有農地由甲、乙、丙分管使用,甲、乙分管使用部分作農業使用,僅丙分管使用部分違規未作農業使用。最近甲、乙打算將應有部分十分之九出售給張文明,因農地有部分共有人未作農業使用,可否申請甲、乙出售分管使用部分的「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用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析




    民國1027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辦法》(以下簡稱《農用證明辦法》)。此次修正新增訂第6條第6款規定:「六、共有農業用地有違反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其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其他未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檢具第八條之文件。」及第8條規定:「符合第六條第六款之共有人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一、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二、違規使用之共有人切結書;其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違規使用面積未大於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三、因他共有人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事,共有人得檢附民法第八百二十條所為之多數決分管證明,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受理機關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及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即是針對部分共有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可以依經登記的分管契約申請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




    農委會於第8條說明第2點:「二、考量共有農業用地情形普遍,涉及民眾權益甚鉅,有必要將現行函釋共有農業用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處理原則,納入本辦法予以明定。爰依本會90731日農企字第900010341號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下列原則,明定應檢附之文件:𡛼為釐清違規使用者之責任,俾免影響未違規使用之共有人權益,應檢具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辦理。該分管契約書應為全體共有人合意且係基於善意並無欺瞞耍詐之情事。𥕛倘違規使用之共有人願出面切結該違規使用部分為其造成,得以切結書作為證明文件。切結面積應小於或等於其應有持分面積,始為合理。𥐥另依現行函釋作法,若有因他共有人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事,亦得參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過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分管證明辦理,受理機關並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至第106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第一章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程序。」。




    本案例甲、乙君的情形,可以適用102年新修訂的相關規定,因甲、乙二人應有部分已超過三分之二,且已作成決議,並訂定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向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規定,申請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完畢後,再檢附相關已登記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分管契約書與相關文件,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領得農用證明後,再向稅捐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文同時刊載於永然法新報102年9月號,相關資訊請上http://www.lawki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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