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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月如名義下有五戶住家用房屋,其中3戶係自住其中二戶實際上是打通合併使用,另一戶係供父母居主使用,另二戶是出租。最近接到稅捐處「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書」,該通知書並附有回覆單,張月如應如何回覆?有無節稅規劃?

 

解析:

    為解持有多戶房地,仍適用最低的自住房屋稅稅率1.2%,稅負不公平現象,立法院已於今年修正房屋稅條例,提高非自住的住家房屋稅稅率1.5%3.6%

    最近財政部發布輔導自住房屋通知等相關作業規定,詳細內容如下:標題:符合房屋稅自住房屋規定者請於收到自住房屋輔導通知6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內容: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本(103)6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依上開規定於本年6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同年71日生效。依該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可按自住使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為便民服務,財政部已訂定統一作業規範,供地方稅稽徵機關遵循。針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合計在4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送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並隨函檢附房屋明細回覆單,該回覆單上列有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現值資料,房屋所有人收到輔導通知後,可就符合自住房屋於回覆單上勾選。該部特別提醒,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擁有住家用房屋,可依上開自住房屋之認定標準做最有利的選擇,就近向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在臺北市有1戶房屋供甲君居住,其配偶乙君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各有1戶房屋,其中臺北市房屋出租,新北市房屋供乙君及丙君居住,其未成年子女丙君在臺中市有1戶房屋供甲君之父居住,則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按房屋所有人分別寄發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予甲、乙、丙等3人,該等3人可就其所有房屋符合自住使用條件者勾選(合計以3戶為限),向臺北市、新北市或臺中市地方稅稽徵機關遞件申請。就上開實例,甲君臺北市房屋、乙君新北市房屋及丙君臺中市房屋得申請按自住使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承上例,倘甲、乙、丙君均居住於甲君在臺北市之房屋,乙君新北市之房屋閒置未出租,則甲君、丙君得分別就其臺北市、臺中市之房屋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乙君之房屋應按一般住家用稅率課稅。

  該部特別提醒,房屋所有人應於接獲自住輔導通知60日內,就符合自住房屋規定之房屋,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及103.8.8.:標題:財政部除敦促地方政府致力於房屋稅負合理化外,未來正朝向房地合一課稅方向努力  內容:對於各界關注之豪宅課稅及房價合理化等議題,財政部表示,該部為提升地方地府財政自主、落實居住正義及維護租稅公平,對房屋持有稅已推動多項措施,期覈實評定稅基及訂定合理稅率。

  財政部說明,為充裕稅收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已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就自住房屋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訂定差別徵收率,並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之規定,按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情形、房屋之供求概況及不同地段之房屋交易價格,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自本(103)年度起,將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納入「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6點第2款第6目「房屋稅稅收努力程度」,作為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考核項目,並列為該部對地方稅稽徵機關稽徵業務之考核項目。另10364日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由原1.2~2%,提高為1.5~3.6%,增訂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稅率由原1.5~2.5%,提高為3%~5%,與營業用房屋稅稅率相同。上開修正將增加非自住房屋所有人之持有成本,有助居住正義之實現

  又最近幾年部分地區不動產價格飆漲,中低所得者無力購屋,不動產買賣獲利之稅負偏低,常被認為是不動產投資炒作及貧富差距擴大因素之一。為解決現況未公平合理課稅問題,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希能建立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該部已召開座談會,持續聽取各界意見,俾儘速研提能凝聚社會共識之合理課稅方案。」。因此,張月如三戶的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於稅捐處的回覆單填明供自住的三戶房屋,為自住的,適用最低稅率,按房屋現值1.2%,另二戶依房屋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按房屋所有人持有的非自住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由1.5~3.6%。

    節稅規劃上,張月如目前自住的二戶實際上是打通使用,建議可將該戶房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合併」,變更為一戶,並將房屋稅稅籍合併為一戶稅籍減少持有戶數。另二戶非自住的住家多繳的房屋稅也可以將房租適度提高。或者,將非自住的房屋分年贈與給成年子女,以減少張月如自己持有房屋的戶數,降低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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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xland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